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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钟表玻璃及钟锤(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表链(根据不同情况,归入品目71.13或71.17);
(三)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类似品(一般归入品目71.15);但钟、表发条则应作为钟、表的零件归类(品目91.14);
(四)轴承滚珠(根据不同情况,归入品目73.26或84.82);
(五)品目84.12的物品,不需擒纵器可以工作的;
(六)滚珠轴承(品目84.82);或
(七)第八十五章的物品,本身未组装在或未与其他零件组装在钟、表机芯内,也未组装成专用于或主要用于钟、表机芯零件的(第八十五章)。
二、品目91.01仅包括表壳完全以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以及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与品目71.01至71.04的天然、养殖珍珠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合制的表。用贱金属上镶嵌贵金属制成表壳的表应归入品目91.02。
三、本章所称“表芯”,是指由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来进行调节的机构,并带有显示器或可装机械指示器的系统。表芯的厚度不超过12毫米,长、宽或直径不超过50毫米。
四、除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钟、表的机芯及其他零件,既适用于钟或表,又适用于其他物品(例如,精密仪器)的,均应归入本章。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91 | 钟表及其零件 | |||||
9105 | 其他钟 | ||||||
9105 91 | 其他电动的钟 | ||||||
9105 9190 | 未列名电动的钟 | ||||||
更多信息 | |||||||
9105 9190.00 [复制] | 其他电子钟 (由电力驱动, 闹钟、挂钟、天文钟除外) | 只/千克 | 13%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