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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
(四)品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品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
(六)品目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品目85.25的数字照相机;
(七)第十七类物品用的散热器;或
(八)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品目96.03)。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十一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归入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品目。
(一)但品目84.19不包括:
1.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品目84.36);
2.谷物调湿机(品目84.37);
3.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品目84.38);
4.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品目84.51);或
5.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或实验室设备。
(二)品目84.22不包括:
1.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品目84.52);或
2.品目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三)品目84.24不包括:
1.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84.43);或
2.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品目84.5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品目84.56。
四、品目84.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械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中自动更换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进行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或
(三)自动将工件送向不同的动力头(多工位组合机床)。
五、品目84.62用于板材的“纵剪线”是由开卷机、矫平机、纵剪机和收卷机组成的生产线。用于板材的“定尺剪切线”是由开卷机、矫平机和剪切机组成的生产线。
六、
(一)品目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具有以下功能的机器:
1.存储处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
2.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3.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以及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以及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品目84.71。
但是,键盘、X-Y坐标输入装置及盘(片)式存储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释(三)2及(三)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品目84.71的部件归类。
(四)品目84.71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述设备,即使它们符合上述注释六(三)的所有规定:
1.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有线或无线网络(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通信设备;
3.扬声器及传声器(麦克风);
4.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5.监视器及投影机,未装有电视接收装置。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品目,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品目。
七、品目84.82还包括最大直径及最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两者数值较小者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品目73.26。
八、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
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品目84.79。品目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
九、品目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十、品目84.85所称“增材制造”(也称3D打印)指以数字模型为基础,将介质材料(例如,金属、塑料或陶瓷)通过连续添加、堆叠、凝结和固化形成物体。
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品目84.85规定的设备,应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十一、
(一)第八十五章注释十二(一)及(二)同样适用于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中所称的“半导体器件”及“集成电路”。但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所称“半导体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发光二极管(LED)。
(二)本条注释及品目84.86所称“平板显示器的制造”,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一层平板,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或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所称“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三)品目84.86也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下列用途的机器及装置:
1.制造或修补掩膜版及投影掩膜版;
2.组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
3.升降、搬运、装卸单晶柱、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平板显示器。
(四)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品目84.86规定的设备及装置,应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一、子目8465.20所称“加工中心”,仅适用于加工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加工机床,这些设备可根据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或类似装置中自动更换刀具,以完成不同形式的机械加工。
二、子目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六(三)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三、子目8481.20所称“油压或气压传动阀”,是指在液压或气压系统中专用于传递“流体动力”的阀门,系统以加压流体(液体或气体)的形式提供能源。这些阀门可以是各种形式的(例如,减压阀、止回阀)。子目8481.20优先于品目84.81的所有其他子目。
四、子目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最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8422 洗碟机;瓶子及其他容器的洗涤或干燥机器;瓶、罐、箱、袋或其他容器装填、封口、密封、贴标签的机器;瓶、罐、管、筒或类似容器的包封机器;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包括热缩包装机器);饮料充气机
8422 30 容器装封、贴标签机;容器包封机;饮料充气机
8422 3030 其他灌装机、包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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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 3030.90 [复制] 其他包装机 台/千克 13% A R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