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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章,贱金属零件应与制品一同归类。但品目73.12、73.15、73.17、73.18及73.20的钢铁制品或其他贱金属(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制的类似物品不应视为本章制品的零件。
二、品目83.02所称“脚轮”,是指直径(对于有胎的,连胎计算在内,下同)不超过75毫米的或直径虽超过75毫米,但所装轮或胎的宽度必须小于30毫米的脚轮。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83 贱金属杂项制品
8310 贱金属制的标志牌、铭牌、地名牌及类似品、号码、字母及类似标志,但品目9405的货品除外
8310 00 贱金属标志牌、铭牌、地名牌、号码等标志
8310 0000 贱金属标志牌、铭牌、地名牌、号码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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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 0000.00 [复制] 标志牌,铭牌,号码,字母等标志 (贱金属制,品目9405的货品除外) 千克 13%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