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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2.07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品目85.44的光缆、品目85.46的绝缘子或品目85.47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
(五)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装有加热装置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不论是否带框;
(六)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七)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品目94.05);
(八)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或
(九)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品目70.03、70.04及70.05: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理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品目70.06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品目。
四、品目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品目68.06。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子目7013.21、7013.31及7013.91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24%的玻璃。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70 玻璃及其制品
7013 玻璃器皿,供餐桌、厨房、盥洗室、办公室、室内装饰或类似用途(品目7010或7018的货品除外)
7013 99 其他玻璃盥洗室、办公室、室内装饰等器皿
7013 9900 其他玻璃盥洗室、办公室、室内装饰等器皿
更多信息
7013 9900.00 [复制] 其他玻璃器皿 千克 9%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