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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55.01和55.02仅适用于每根与丝束长度相等的平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前述丝束应同时符合下列规格:
一、丝束长度超过2米;
二、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四、合成纤维长丝丝束,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一倍;
五、丝束总细度大于20000分特。
丝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归入品目55.03或55.04。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55 化学纤维短纤
5516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5516 32 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毛混纺染色布
5516 3200 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毛混纺染色布
更多信息
5516 3200.21 [复制] 染色人纤短纤与精梳毛混纺机织物(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羊毛或动物细毛<36%)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 /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