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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55.01和55.02仅适用于每根与丝束长度相等的平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前述丝束应同时符合下列规格:
一、丝束长度超过2米;
二、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四、合成纤维长丝丝束,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一倍;
五、丝束总细度大于20000分特。
丝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归入品目55.03或55.04。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55 化学纤维短纤
5515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
5515 22 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85%与毛混纺布
5515 2200 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85%与毛混纺布
更多信息
5515 2200.00 [复制] 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腈纶短纤机织物 (腈短纤含量<85%) 米/千克 13%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