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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55.01和55.02仅适用于每根与丝束长度相等的平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前述丝束应同时符合下列规格:
一、丝束长度超过2米;
二、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四、合成纤维长丝丝束,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一倍;
五、丝束总细度大于20000分特。
丝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归入品目55.03或55.04。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55 | 化学纤维短纤 | |||||
5514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170g | ||||||
5514 21 | 聚酯短纤<85%棉混染色平纹布,平米重>170g | ||||||
5514 2100 | 聚酯短纤<85%棉混染色平纹布,平米重>170g | ||||||
更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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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机织平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米重>170克)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米重>170克) | /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