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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55.01和55.02仅适用于每根与丝束长度相等的平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前述丝束应同时符合下列规格:
一、丝束长度超过2米;
二、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四、合成纤维长丝丝束,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一倍;
五、丝束总细度大于20000分特。
丝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归入品目55.03或55.04。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55 化学纤维短纤
5514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170g
5514 11 聚酯短纤<85%棉混未漂或漂平纹布,平米重>170g
5514 1120 聚酯短纤<85%棉混漂白平纹布,平米重>17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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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 1120.10 [复制] 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平纹府绸(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米重>170克,含细平布 )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米重>170克,含细平布) /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