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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55.01和55.02仅适用于每根与丝束长度相等的平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前述丝束应同时符合下列规格:
一、丝束长度超过2米;
二、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四、合成纤维长丝丝束,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一倍;
五、丝束总细度大于20000分特。
丝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归入品目55.03或55.04。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55 化学纤维短纤
5513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170g
5513 41 聚酯短纤<85%棉混印花平纹布,平米重≤170g
5513 4100 聚酯短纤<85%棉混印花平纹布,平米重≤17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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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 4100.40 [复制] 与棉混印花聚酯短纤平纹奶酪布等(含聚酯短纤<85%,每平米重≤170克,含薄细布,巴里纱) (含聚酯短纤) /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