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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的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得到的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的聚乙烯醇);或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品目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54 |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 |||||
5403 |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习度<67分特的人造纤维单丝 | ||||||
5403 10 | 粘胶纤维高强力纱 | ||||||
5403 1000 | 粘胶纤维高强力纱 | ||||||
更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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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零售粘胶纤维高强力纱(单丝/未捻或捻度每米5转以下的复丝单纱, 非供零售用 ) (单丝/未捻或捻度每米5转以下的复丝单纱, 非供零售用) | /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