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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的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得到的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的聚乙烯醇);或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品目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54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5402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67分特的合成纤维单丝
5402 20 聚酯高强力纱,不论是否经变形加工
5402 2000 聚酯高强力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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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 2000.20 [复制] 非零售聚酯高强力纱,不论是否经变形加工 (捻度≥5转/米的复丝单纱) 千克 13%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