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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羊毛”,是指绵羊或羔羊身上长的天然纤维;
二、“动物细毛”,是指下列动物的毛: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包括单峰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包括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
三、“动物粗毛”,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但不包括制刷用鬃、毛(品目05.02)以及马毛(品目05.11)。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51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 |||||
5112 |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
5112 30 | 精梳毛<85%主要或仅与化纤短纤混纺机织物 | ||||||
5112 3000 | 精梳毛<85%主要或仅与化纤短纤混纺机织物 | ||||||
更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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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化纤短纤混纺其他毛制机织物(精梳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85% ) (精梳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 | /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