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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羊毛”,是指绵羊或羔羊身上长的天然纤维;
二、“动物细毛”,是指下列动物的毛: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包括单峰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包括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
三、“动物粗毛”,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但不包括制刷用鬃、毛(品目05.02)以及马毛(品目05.11)。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51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 |||||
5103 | 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但不包括回收纤维 | ||||||
5103 20 | 羊毛及其他动物细毛的废料 | ||||||
5103 2010 | 羊毛废料 | ||||||
更多信息 | |||||||
5103 2010.00 [复制] | 羊毛废料 (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 | 千克 | 9% | A,B | P,Q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