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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本章所称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含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
二、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品目30.06);
(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除外)(品目43.03或43.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品目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品目66.02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品目71.17);
(八)单独报验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品目92.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
(十二)品目96.06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三、
(一)除上述注释二所规定的以外,品目42.02也不包括:
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品目39.23);
2.编结材料制品(品目46.02)。
(二)品目42.02及42.03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品目。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四、品目42.03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适用于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品目91.13)。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42 |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
4203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 ||||||
4203 29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其他手套 | ||||||
4203 2990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未列名手套 | ||||||
更多信息 | |||||||
4203 2990.90 [复制]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其他手套 (包括连指或露指的) | 千克/双 | 13%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