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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二)品目05.05或67.01的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
(三)带毛生皮或已鞣的带毛皮张(第四十三章);但下列动物的带毛生皮应归入第四十一章:牛(包括水牛)、马、绵羊及羔羊(不包括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或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山羊或小山羊(不包括也门、蒙古或西藏的山羊及小山羊)、猪(包括野猪)、小羚羊、瞪羚、骆驼(包括单峰骆驼)、驯鹿、麋、鹿、狍或狗。
二、
(一)品目41.04至41.06不包括经逆鞣(包括预鞣)加工的皮(酌情归入品目41.01至41.03)。
(二)品目41.04至41.06所称“坯革”,包括在干燥前经复鞣、染色或加油(加脂)的皮。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再生皮革”,仅指品目41.15的皮革。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41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4113 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
4113 10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加工的山羊或小山羊皮革
4113 1000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加工的山羊或小山羊皮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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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1000.00 [复制] 加工的山羊或小山羊皮革 (经鞣制或半硝后进一步加工,不带毛,羊皮纸化处理) 千克 0%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