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过期编码

共1个搜索结果: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品及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但不包括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第四类);
(二)含尼古丁并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产品,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品目24.04);
(三)经特殊煅烧或精细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品目25.20);
(四)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品目33.01);
(五)品目33.03至33.07的制品,不论是否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作用;
(六)加有药料的肥皂及品目34.01的其他产品;
(七)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品目34.07);
(八)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品目35.02);或
(九)品目38.22的诊断试剂。
二、品目30.02所称的“免疫制品”是指直接参与免疫过程调节的多肽及蛋白质(品目29.37的货品除外),例如,单克隆抗体(MAB)、抗体片段、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
三、品目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品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混合产品: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以及
3.品目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二)混合产品: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以及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四、品目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品目30.06而不得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
(一)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包括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可吸收缝线)及外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
(二)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
(三)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外科或牙科用无菌抗粘连阻隔材料,不论是否可吸收;
(四)用于病人的X光检查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品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
(五)安慰剂和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即使它们可能含有活性药物;
(六)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七)急救药箱、药包;
(八)以激素、品目29.37的其他产品或杀精子剂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物。
(九)专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
(十)废药物,即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合作原用途的药品;以及
(十一)可确定用于造口术的用具,即裁切成型的结肠造口术、回肠造口术、尿道造口术用袋及其具有粘性的片或底盘。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30 药品
3006 本章注释4 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3006 93 安慰剂和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
3006 9300 安慰剂和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
更多信息
3006 9300.00 [复制] 安慰剂和盲法临床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 千克 13% Q R,S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