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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品目27.11;
(二)品目30.03及30.04的药品;或
(三)品目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品目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分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分。
然而,它不包括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第三十九章)。
三、品目27.10所称“废油”,是指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废油,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废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以及
(三)水乳浊液状的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27 |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 |||||
2710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废油 | ||||||
2710 19 | 重油制品,不含生物柴油 | ||||||
2710 1999 | 其他重油;以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不含有生物柴油 | ||||||
更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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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油;其他重油制品,不含生物柴油 (包括按重量计含油≥70%的制品) | 千克/升 | 0% | B | N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