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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供铺路用的矿渣及类似的工业废渣(品目25.17);
(二)天然碳酸镁(菱镁矿),不论是否煅烧(品目25.19);
(三)主要含有石油的石油储罐的淤渣(品目27.10);
(四)第三十一章的碱性熔渣;
(五)矿物棉(品目68.06);
(六)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品目71.12或85.49);或
(七)通过熔炼所产生的铜锍、镍锍或钴锍(第十五类)。
二、品目26.01至26.17所称“矿砂”,是指冶金工业中提炼汞、品目28.44的金属以及第十四类、第十五类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内。但品目26.01至26.17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
三、品目26.20仅适用于:
(一)在工业上提炼金属或作为生产金属化合物基本原料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但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除外(品目26.21);以及
(二)含有砷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不论其是否含有金属,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或金属及其化合物。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26 矿砂、矿渣及矿灰
2601 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
2601 11 未烧结的铁矿砂及其精矿,焙烧黄铁矿除外
2601 1120 平均粒度≥0.8mm,<6.3mm未烧结铁矿砂及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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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 1120.00 [复制]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平均粒度不小于0.8mm,但不大于6.3mm的,焙烧黄铁矿除外) 千克 0% 7,A M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