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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22 | 饮料、酒及醋 | |||||
2202 |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 ||||||
更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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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濒危植物成分其他包装无酒精饮料(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 (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 /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