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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22 饮料、酒及醋
2201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及未加味的水,包括天然或人造矿泉水及汽水;冰及雪
2201 90 其他未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冰及雪
2201 9011 已包装未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天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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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 9011.00 [复制] 已包装的天然水 (未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千升/千克 0% A,B R,S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