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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二)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的饼干及其他制品(品目23.09);或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二、品目19.01所称:
(一)“粗粒”是指第十一章的谷物粗粒;
(二)“细粉”及“粗粉”,是指:
1.第十一章的谷物细粉及粗粉;以及
2.其他章所列植物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应分别归入品目07.12、11.05和11.06)。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四、品目19.04所称“其他方法制作的”,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品目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19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1904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1904 90 其他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谷物(玉米除外)
1904 9000 其他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谷物(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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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 9000.00 [复制] 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 (包括其他经加工的谷粒(除细粉、粗粒及粗粉),玉米除外) 千克 13% A,B R,S,P,Q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