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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昆虫。
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品。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16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昆虫的制品 | |||||
1604 |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 ||||||
1604 16 | 制作或保藏的鳀鱼, 整条或切块 | ||||||
1604 1600 | 制作或保藏的鳀鱼,整条或切块 | ||||||
更多信息 | |||||||
1604 1600.00 [复制] | 制作保藏的醍鱼 (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 千克 | 13% | A,B | R,S,P,Q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