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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昆虫。
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品。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16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昆虫的制品
1601 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或昆虫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1601 00 肉、杂碎、动物血或昆虫制香肠等产品;香肠制食品
1601 0030 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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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0030.90 [复制] 用含其他动物或昆虫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 千克 9% A,B R,S,P,Q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