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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昆虫。
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品。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16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昆虫的制品 | |||||
1601 | 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或昆虫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 ||||||
1601 00 | 肉、杂碎、动物血或昆虫制香肠等产品;香肠制食品 | ||||||
1601 0020 | 其他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或昆虫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 | ||||||
更多信息 | |||||||
1601 0020.90 [复制] | 其他动物肉、杂碎、血或昆虫制其他肠衣香肠 (包括类似品) | 千克 | 13% | A,B | R,S,P,Q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