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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09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0905 香子兰豆
0905 20 已磨的香子兰豆
0905 2000 已磨的香子兰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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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000.00 [复制] 已磨的香子兰豆 千克 9% A,B R,P,Q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