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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退税率 | 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 | 更多信息 | |
章节目录 | 09 |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 |||||
0902 | 茶,不论是否加香料 | ||||||
0902 10 | 绿茶,内包装每件净重≤3kg | ||||||
0902 1090 | 其他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3kg | ||||||
更多信息 | |||||||
0902 1090.00 [复制] | 每件净重不超过3千克的其他绿茶 (未发酵的,净重指内包装) | 千克 | 9% | A,B | R,S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