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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或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品目05.11主要包括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带衬垫或不带衬垫的毛片。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退税率 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 更多信息
章节目录 05 其他动物产品
0511 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1或第3章的死动物
0511 99 未列名动物产品;不宜食用的第1章死动物
0511 9940 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
更多信息
0511 9940.90 [复制] 其他马毛 (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 千克 9% A,B P,Q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