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3/28 【生效日期】2003/3/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36/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