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3/28 | 【生效日期】2003/3/28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3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