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3/26 【生效日期】2003/4/1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33/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三、本公告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