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4/4 | 【生效日期】2003/5/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3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
2003
年
5
月
1
日
起
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
2003
年
5
月
1
日
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