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4/4 【生效日期】2003/4/4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70/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