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8/12 【生效日期】2003/8/12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08/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3 年 6 月 1 日起 ,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 2003 年 6 月 1 日前 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