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3年第50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8/20 【生效日期】2003/8/20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73/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 第5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附表:铜材、铜铳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