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9号(关于将“进口付汇报关单联网核查”项目由169网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17999专网运行)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8/8 【生效日期】2003/8/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18/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9号 为实现银行、外汇管理局和海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加强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走私、逃套汇违法犯罪活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发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并于 1999 年 1 月 1 日 正式在全国推广使用。由于该系统推广时,中国电子口岸安全保密子系统和17999专网尚未完善,银行和企业均通过169网和专用的安全认证设备进入“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进口付汇手续。鉴于原专用设备现已难以维护更新,同时改进完善后的中国电子口岸安全保密子系统和17999专网已正式运行,为保证企业、银行、外汇部门正常办理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经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自 2003 年 10 月 8 日起 将“进口付汇报关单联网核查”项目由169网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17999专网运行。届时,必须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才能办理相关业务。现就企业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公告如下: 一、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申领。凡开展进口付汇及核销业务、且尚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的企业须在 9 月 30 日前 携带下列证明材料到当地直属海关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用户入网资格审查手续,凡已取得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的企业,可凭已申领的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开展进口报关单核查业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和《报关员证》 二、迁移时间安排及有关业务操作。为保证迁移工作不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的进口业务,迁移工作拟分步实施。 (一) 9 月 1 日 至 10 月 4 日 ,实行新旧系统并行,即“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在169网(以下简称“旧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网(以下简称“新系统”)同时运行,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新系统或旧系统办理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核查业务。 (二) 10 月 5 日 至7日旧系统数据切换。在此期间,新旧系统均不能办理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核查业务操作,请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三) 10 月 8 日起 ,旧系统正式迁移到新系统运行。即从 10 月 8 日起 ,旧系统不再受理新的进口报关单核查业务,除尚未结案进口付汇报关数据仍在旧系统内处理外,新开展业务必须在新系统中办理。 三、进口企业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设在当地的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各地数据分中心、制卡分中心联络方式(略)   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