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关于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调整)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11/17 | 【生效日期】2003/11/17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16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申报有关规定的公告》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44/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废金属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修改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