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关于对进出口商品申报)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2003/10/2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37/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