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2005/1/1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废止。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04/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   告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备注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3 8108.3000  钦废碎料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