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20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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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05/index.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和东盟各国开展药品进出口贸易,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它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南宁市直属海关所辖的口岸进口。 二、增加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地址:广西省南宁市新竹路14-4号 邮政编码:530022 联系人:欧俊军 电话:0771一5889761 传真:0771一5889761 电子邮箱:nn-port@gxfda.gov.cn 三、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1一1号 邮政编码:530021 电话:0771-2619291 传真:0771-2611064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