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关于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2004/1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03/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4年 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终止执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今后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未,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 ,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见下表)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3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4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5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6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7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4、旧机电产品(见下表)(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气或非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其他制冷设备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011 8471601284716019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休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   22 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5,其它 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附件2 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确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