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8年第121号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8〕12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8/12/31 | 【生效日期】2009/2/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16/index.html |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原禁止方式
备注
1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仅允许符合条件的特定企业进口,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2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3
2604000001
镍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4
2604000090
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5
2605000001
钴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6
2605000090
钴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进口
7
2830903000
硫化钴
出口
8
2843900010
氯化钯
出口
9
284390009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
出口
10
2910300000
1-氯-2,2-环氧丙烷(表氯醇)
出口
仅允许进口甘油出口环氧氯丙烷,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11
30049059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出口
12
3214100000
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
出口
仅允许环氧树脂出口,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13
7403111100
精炼铜的阴极
出口
14
7403111900
其他精炼铜的阴极
出口
15
7502100000
未锻轧的非合金镍
出口
16
7502200000
未锻轧镍合金
出口
17
7604101000
非合金制铝条、杆
出口
18
7604109000
非合金制铝型材、异型材
出口
19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出口
20
7604291010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
出口
21
7604291090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出口
22
7605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出口
23
76051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出口
24
76052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出口
25
76052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出口
26
8105209001
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时所得中间产品
出口
27
8105209010
钴≥99.5%的超细钴粉
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