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0号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8〕120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8/12/31 | 【生效日期】2009/2/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17/index.html |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tiff
海关总署 商务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