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111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8〕111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12/31 | 【生效日期】2008/12/31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 第120号)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82/index.html |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关于将羚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tiff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tif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