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综合类 |
【文 号】公告〔2017〕26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7/6/28 | 【生效日期】2017/7/10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11028/index.html |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