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7〕2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28 【生效日期】2017/7/1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11028/index.html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