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4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9/19 【生效日期】2017/9/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34261/index.html
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二、货物放行后,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   三、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2—5联交接手续,防止税款延压入库。   四、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