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联合公告2018年第21 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调整的公告)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8〕21 号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31 【生效日期】2018/1/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77626/index.html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迸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涉及机动车辆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871610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将涉及皮革制童鞋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6403511190、6403519190、6403911190、6403919190,涉及牙刷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960321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 2018年3月 1日起执行。   三、取消涉及卷烟产品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2402100000、2402200000、2402900001、2402900009海关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 2018年2月 1日起执行。   四、取消涉及食品添加剂的 90个海关商品编码海关监管条件“B”,保留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部门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仅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五、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结合2018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六、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调整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