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19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2/13 【生效日期】2019/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55975/index.html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