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7号(关于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2/4/17 【生效日期】2002/4/2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12/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推广全国后,各种方式的转关货物和过境货物均施加海关封志办理转关。考虑到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方式中,运输工具换驳驶离时限性强、运输途中风险性小的特点,各海关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便利、简化措施。为保证统一执法,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可以简化的环节以提高通关效率,经研究决定,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现对《监管办法》的第二条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 二、为确保有效监管,海关对上述不施封转关作业按以下操作: (一)转关申报单“关锁号”栏目录入商业封志号; (二)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须确定一定的比例,凭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抽查核对货物商业封志是否完好无误;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凭电脑转关申报单记录和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验核商业封志,办理海关手续; (三)其余操作仍按《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已经海关开箱查验或做换箱运输的转关货物,仍按现行规定,施加海关封志,办理有关转关手续。 本公告自 2002 年 4 月 25 日起 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