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4号(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7/9 【生效日期】2003/7/9
【效  力】请选择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54/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已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附件1)。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具体事项如下: 一、自 2003 年 7 月 10 日起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税则号48010000、48026110、48026910,产品规格为每平方米重量 45 克 、 46 克 和 48.8 克 等,宽度为 781 毫米 、 787 毫米 、 762 毫米 、 1562 毫米 等),继续按照反倾销税税率表(新闻纸)(附件2)所列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新闻纸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新闻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海关按照附件2所列的其他加拿大公司适用的比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比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新闻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对于经海关检验归入税则号48010000、48026110、48026910项下的新闻纸,如企业认为其进口的货物并非用于印刷报纸、刊物而不应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决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的决定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8、29号)(略)       2.反倾销税税率表(新闻纸)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