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5/31 | 【生效日期】2004/5/3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48/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