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5/31 【生效日期】2004/5/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48/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