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5/6/19 | 【生效日期】2005/6/20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28/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38号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